哈爾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三類:
(一)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三)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全面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工作。
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承擔。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預。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
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貢獻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被有關部門決策所采納、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并對本行業的技術創新發揮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與我市開展科學技術合作研究,或者研制開發并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的組織、個人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十四條 部門、個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并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獎勵辦。
市獎勵辦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評審標準,對推薦的候選人或項目進行評審。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對獲獎人或項目的獎勵類別、獎勵等級做出決議。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為一個月。
在公示期限內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人、單位及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市獎勵辦提交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獎勵。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調離工作崗位,按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4年10月11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對農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和2002年5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對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評審應當是項目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廣人,或者是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條 參加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根據項目所做出的貢獻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自然科學類項目:
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或取得重要進展和價值,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二)技術發明類項目:
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國內先進水平以上,促進、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益類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并在行業、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意義。
(四)技術開發類項目:
在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以上,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高,提高了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新增利稅較大。
(五)重大工程類項目: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科技進步有重要的意義。
(六)技術改造類項目: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應用效果突出,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較大。
第三節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人或者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研究、或者研制開發中對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十八條 被授予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我市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對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向我市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我市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我市的科技、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四章 推 薦
第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五)項所列推薦部門或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列在本市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的推薦工作由院士本人負責。
第二十條 推薦部門或單位應負責對所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和簽署推薦意見。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推薦,并簽署推薦意見。
第二十一條 我市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市外以及我市公民在市內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取得科學技術成果,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享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并對我市有貢獻,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方可被推薦。
第二十二條 凡在知識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被推薦。
凡沒有直接參與項目的研究與開發,只是進行了相關的組織、協調等工作的領導,不得被推薦。
第二十三條 已鑒定的科技成果,超過五年不得推薦。
第二十四條 同一項目,不得同時通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推薦部門分別推薦。同一內容項目已在國家、省或市獲得科技獎勵的,不得再次被推薦。
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需隔年才能推薦。
第二十五條 被推薦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或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特殊專業或者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的,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之前,不得被推薦。
第二十六條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要科研、設計、施工整體推薦。
第二十七條 同類項目合并推薦獎勵,必須能形成系統、相互間是緊密聯系的有機整體,并應有整體項目的鑒定或者評價證明。
第二十八條 重大項目被推薦時,應包括參加該項目的子項??傢椖恐心匙禹棾晒?,雖然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但僅適用于本項目,則不可單獨被推薦。但某子項成果確因水平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不僅適用于本項目,還可應用于其它領域,并經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在扣除該子項后不從根本上影響總項目獲獎的前提下,并征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單獨被推薦。重大項目被推薦時,須注明其中的某子項已于何年何月獲得何種科技獎勵。對重大項目評審時,應剔除單獨獲獎的子項后,加以綜合評定。獲獎的子項亦不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
第二十九條 推薦市科技獎的完成人,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并嚴格按要求填寫由市獎勵辦統一制作的“哈爾濱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三十條 被推薦市科技獎的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所完成的項目,應在市科學技術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否則不予被推薦。
第三十一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如果該項目在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了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推薦。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二條 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完成單位或所完成的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推薦、申報。市獎勵辦負責受理并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能提交評審。
第三十三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獎勵辦提交市評委會各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方式采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第三十四條 市獎勵辦將各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報市評委會。市評委會以會議評審方式對初評結果進行聯評,評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與獲獎人。對擬授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完成人由市評委會審查,報市獎勵委員會審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市國際科技合作獎由市評委會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茖W技術進步類獎的二等獎、三等獎由市評委會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市科技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七條 市科技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異議期為媒體向社會公告之日起30天。期間由市獎勵辦負責受理社會各界對評審結果提出的異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為市科技獎的項目、項目完成人員、完成單位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市科技獎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獎勵辦提出。逾期或者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地址、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由單位法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三十八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被推薦的完成人所做的貢獻和被推薦的項目的關鍵技術、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內容以及對市科技獎推薦書填報不實或者提供的佐證材料不實等提出異議的,為實質性異議。對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提出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不受理對項目等級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有關推薦部門和項目完成單位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各方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有關推薦部門以及被推薦的完成人和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內容,補充有關證明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市獎勵辦審核。市獎勵辦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部門負責協調。項目完成人員需重新排序的,必須經項目組全體完成人員同意(簽字),并經本單位和推薦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市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部門協助。其處理程序與實質性異議相同。
第四十一條 異議期后,市獎勵辦將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向市評委會主任委員報告。
第四十二條 對在市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之前沒有處理完畢異議項目,如果能在下一年度評審會議召開之前處理完畢,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會議審議,審議之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 獎
第四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獎勵辦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人,每人獎金數額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人個人所得,40萬元由獲獎人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120項,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1人,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人。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國外組織或人。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經費每年不低于110萬元,由市財政列支。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金根據每年評審情況據實撥發。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頒發給單位和個人的市科技獎獎勵證書,要妥善保存,遺失不予補發。
第四十六條 市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經常性科技獎勵,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市科學技術局辦理登記手續,并接受管理。上述社會力量辦獎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哈爾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哈爾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